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25日通过当地官方媒体正式发布。条例引入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内,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应当追责,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,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辞职。
作为“京津冀生态支撑区”的河北,近年饱受大气污染困扰。自环保部公布国内74个城市空气质量排名以来,河北连续数年有多个城市排名在污染最重城市前10位。
面对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,近年来河北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进生态环境治理。“十二五”期间各级财政投入河北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40亿元人民币,当地大力实施压能、减煤、控车、降尘、治企、增绿等重点工程,深入推进钢铁、水泥、电力、玻璃四大行业污染治理,取得了一定成效。据官方统计,2015年PM2.5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8.7%。
“当前,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仍然较大,重污染天气时有发生,空气质量尚未根本好转。”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,河北的大气环境中央关注、民众关心,面临着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。在加快发展、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,大气污染防治立法重要而紧迫。
作为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的头号工程,该条例此前经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,于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,将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。
根据《条例》要求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布局,逐步将钢铁、水泥、平板玻璃、化学合成制药、有色金属冶炼、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出城市建成区和生态红线控制区。在完成落实技术改造措施和达到排放污染防治标准要求后,迁入工业园区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,将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80%的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。此外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、大气重污染企业,实行阶梯排污收费、差别信贷、差别水价、惩罚性电价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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