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01月18日 07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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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。条例按照“源头管控、过程严管、后果严惩”的思路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全面规范。对政府及其部门责任、各类污染源防治措施、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、区域协作机制等作出规定。
河北省是用煤大省,削减燃煤总量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中之重。条例对控煤总量、禁燃区划定、煤质管理、锅炉改造、集中供热、农村清洁能源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。条例规定,全省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。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,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将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80%的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。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规模的燃煤锅炉,加快改造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,推广使用清洁燃料。禁止燃煤锅炉、燃煤工业窑炉、单位使用或者经营性的炉灶等设施排放明显可见黑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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